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能不能不繳?
不行~!一定要繳。真的,比金子還真~
其實什麼是就業安定費?依照《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的定義是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白話說明就是,為了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的工作權,你要聘請外國人來工作,就要繳一些費用作為管理這些事物的費用。
另一個大家的問題是,那能不能殺價?不繳?讓其他單位繳?
真的不行~!雇主一定要繳納,因為外籍看護是依雇主聘僱而進到國內,因此雇主一定要繳納喔~!
不過政府對於中低收的家庭也有些減免政策:
- 若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資格者,可減少就業安定費之繳納。
- 一般家庭:每月需繳納2000元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領有老人生活津貼或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者):每月須繳納1200元
- 低收入戶家庭(依社會就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月僅需繳納600元
若符合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資格者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