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有一則新聞,一名印尼籍看護,23度偷竊雇主提款卡,到超商盜領得手共44萬元,但她每次都會把卡片放回原位。律師說實務上東西物歸原主,沒有據為己有,很難構成竊盜罪,檢方也認為,因為提款卡還在並未遺失,5年以下的竊盜罪不成立,只能依刑度較輕,「違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別人財物罪」起訴,但最重只能判3年。
類似這樣的案件,層出不窮,雇主唯有將自己寶貝的東西好好保管,才能讓自己家人獲得良好的照顧,而來家裡幫忙的外移看護也才能不被吸引,犯下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