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 媒合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以協助家庭解決親屬照顧需求。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共五類(A、B、F、G、H)。
- 到宅評估對象:實際居住在本市,且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或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本文轉載自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A.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 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診斷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成整份評估表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整整份評估表由醫院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傳遞單上請確實填寫可聯絡到您的電話)。
- 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填寫正確,以利求才登記表送達。
- 被看護者所填現居地址,將作為各縣市衛生局之受理案件依據,請務必詳實 填寫,以利醫療機構將整份評估表郵寄至正確受理縣市單位避免耽誤您寶貴時間。
B.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F.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為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出國或轉出時提出,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G.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H.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