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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雇主要注意,不得無故保管外籍勞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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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不要因為擔心外籍看護逃跑就扣留外籍勞工的證件,這樣是違法的喔~!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規定,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雇主經外勞同意可代為保管相關證件,但外勞可以隨時要求雇主返還證件,即使已簽訂書面之保管同意書亦同。
請各位朋友務必注意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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