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該怎麼辦?雇主應該負擔責任?以及如何保障移工權益? |
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14天,得向勞動部提報或補送「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 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 雇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雇主名額,確保雇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倘若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應洽詢得否入住各地防疫旅館。倘若雇主無法安排者,本部將依規定處罰雇主,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至於本部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費用,所需經費原則應由雇主負擔,本部得視狀況提供補貼。 至於移工部分,政府有責任提供照顧需求,將予以安置,並於辦理居家檢疫14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限制? |
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居家檢疫14天,且該14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生防疫破口。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本部自109年3月17日起,針對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
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本部接機服務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廠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07:00-24:00),登錄接機服務(新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倘若雇主未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序,以免造成移工無法入境。 |
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升級至第三級,移工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
移工來臺工作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時,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完整資訊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或電洽1955專線或0800777888諮詢服務窗口。 |
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如何負擔? |
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可提供單獨房間,或與同日同梯次入境共同生活者(不得與已在臺工作移工混住),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佩戴口罩與指導良好衛生習慣),並儘可能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以及提供飲食等基本生活物資或設備。 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 衛生單位會如何處理? |
衛生單位將通知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並於外籍勞工離境之前,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出國為止。 |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籍勞工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
(1)移工因定期健檢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雇主 取得確認機構核發之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請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請 參考Q9提出申請,由衛生局核發都治同意函,並於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後,核發准予備查函。未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 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發 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移工出國。 (2)移工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申請都治服務之個案流程同上。未申請都治服務之個案,將由衛生局因移工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移工出國。 |
外籍勞工健檢『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 |
(1)『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受檢者可穿著內衣內褲,並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醫院檢查時逐步分部位受檢,並依「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 (2) 受檢者如於健康檢查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將由指定醫院安排或轉介至皮膚科門診檢查。如經皮膚科門診檢查發現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3)『漢生病』治療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網頁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籍勞工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 |
(1)適用對象:外籍勞工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 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申請都治服務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A.診斷證明書 B.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C.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表單格式,請查詢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 康 > 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3)外籍勞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完治者,視 為合格。但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 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視為健康檢查不 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4)外籍勞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由衛生機關進行跨國轉介, 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