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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及逃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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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逃跑後被抓到遣返回國,多久時間無法再來台工作?
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跑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跑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外籍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後,應於下列期間安排外籍移工至指定醫院(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一、 外籍移工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二、 外籍移工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前述「定期健檢」之日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



 
外籍勞工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
(1)適用對象:外籍勞工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 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申請都治服務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A.診斷證明書
B.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C.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表單格式,請查詢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 康 > 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3)外籍勞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完治者,視 為合格。但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 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視為健康檢查不 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4)外籍勞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由衛生機關進行跨國轉介, 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外籍勞工健檢『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
(1)『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受檢者可穿著內衣內褲,並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醫院檢查時逐步分部位受檢,並依「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

(2) 受檢者如於健康檢查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將由指定醫院安排或轉介至皮膚科門診檢查。如經皮膚科門診檢查發現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3)『漢生病』治療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網頁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外籍勞工健檢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1)如為腸內寄生蟲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就醫治療,並取得指定醫院核發之寄生蟲複檢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2)如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自費治療。

(3)如為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4)如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外籍勞工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複檢。

(5)如為疑似漢生病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複檢。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 衛生單位會如何處理?
衛生單位將通知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並於外籍勞工離境之前,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出國為止。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1)外勞因定期健檢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雇主 取得確認機構核發之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 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請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於複檢合格 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請 參考Q9提出申請,由衛生局核發都治同意函,並於完成都治服務藥物 治療後,核發准予備查函。未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 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 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 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2)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申請都治 服務之個案流程同上。未申請都治服務之個案,將由衛生局因外勞罹 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 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 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1)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
 
(2)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
 
(3)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未申請都治服務,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 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 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多重抗藥結核病患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方得搭乘飛機出國。
 
(4) 雇主於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 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 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 外勞出國,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勞 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 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5)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 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籍勞工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行蹤不明的外勞還有機會可以再回來台灣工作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跑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跑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雇主忘記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1.雇主若沒有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主動」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自103年3月1日起,外籍移工定期健康檢查(不含入國3日內體檢)的證明不必再送衛生機關備查。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2.印尼移工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檢查結果要記得送交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有關外勞遞補規定如何?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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