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擔心臥床長輩的病況,在有聘請外籍看護的家裡,可以裝監視器嗎? |
台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於宿舍設置監視器時,必須兼顧移工隱私,且設置地點以宿舍大門外部空間為限;如基於管理考量必須在宿舍內部架設,也只能架設在大廳、走廊等公共空間,且雇主必須出示移工同意書。 另外,家庭類雇主擔心被看護人遭受不當對待,而外籍看護又與被看護人共用同一個起居空間時,則監視器的拍攝範圍僅限於病患的床鋪,否則將違反規定。 |
外籍移工初入國,不太熟悉照護技巧,請問可以申請專人到宅指導外籍看護工照顧技巧嗎? |
台北市轄內提供護理師及通譯人員共同到宅一對一培訓指導外籍看護工照顧技術及方法,服務內容有:移位照護技巧指導、飲食照護技巧指導、排泄照顧技巧指導、潔身照護技巧指導、復健運動、失智症照護技巧指導及社會資源連結服務等。 聯絡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移工諮詢課 聯 絡 人 :周鈴珊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211 |
雇主請非法移工被抓到有何罰責? |
雇主聘僱移工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因為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也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若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更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移工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另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移工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移工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
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如果遇到被照顧人往生時,如何安排辦理轉出及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
由於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已經消滅,所以這時候雇主辦理轉出,以下事項要注意: 1、自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 2、接到勞動部核發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60日,若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則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3、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不要指派其從事其他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不得有那些禁止行為?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 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 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 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 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 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 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 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 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 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 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 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 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 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
家中外籍看護生病或受傷時,該如何處理? |
外籍勞工來台依規定皆需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但許多外籍勞工對於語言及環境不熟悉,看診時最好還是由雇主或委由人力仲介業者的雙語人員陪同前往就診,以避免誤診。 |
若移工要向雇主借錢時,應該怎麼辦? |
一些雇主可能會遇到家中外籍幫傭/看護工向自己要求借錢或預支薪水。雇主應該是借還是不借呢? 雇主首先應確認外籍幫傭/看護工需要這筆金錢的原因。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借錢回鄉應急的話,例如外籍幫傭/看護工家人有意外或逝世等原因,雇主更應僅慎考慮。另外,雇主應詢求外勞仲介公司協助了解其原因真偽。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回鄉後不再返台,雇主能夠取回借出金錢的機會就微乎其微。 |
是否可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 |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勞工,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移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
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移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家樂福人才 |
如果要帶移工一同出國(渡假),其手續應如何辦理? |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移工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因此如移工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家樂福人才申請移工相關入境事宜。 |
外傭要求外出休假,該如何處理? |
一般在入境前的勞動契約中,即告知女傭此合約為不休假合約;故先與其溝通了解不得外出的規定,若此事需女傭親自前往處理,應先與雇主溝通後,方能請假外出,並須於晚間八點前返家。 |
移工居住地址變更了,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呢? |
勞委會說明,外籍勞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資料: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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